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协助维护交通秩序、观看视频课程等方式,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且自愿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免予罚款处罚。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