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配件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