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公安派出所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网格员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本区域防火安全公约,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非机动车停放和充电加强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居民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应当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管理规约,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要求,并督促居民遵守。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做好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