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配件,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