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九条有效符合法人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经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后,可以向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事项和名称申请法人登记。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