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准养犬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幼犬转让他人或者送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犬类收容场所。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