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十条有效重点管理区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养犬,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重点管理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养犬。经登记养犬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或者指定人员管理犬只。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