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编制、教育培训和执业监督,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指导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照行业协会章程,对会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