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可以向其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由其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其主管机关未依法处理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作出注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的决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