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未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