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与实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情况;(二)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和要求;(三)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四)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数量和检材的损耗及处理;(五)鉴定的时限、费用及其结算方式;(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司法鉴定风险提示;(八)争议处理;(九)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