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和要求;

(三)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

(四)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数量和检材的损耗及处理;

(五)鉴定的时限、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司法鉴定风险提示;

(八)争议处理;

(九)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