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与实施第二十八条有效诉讼活动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当委托司法行政部门编入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鉴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名册中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能力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为举证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委托司法行政部门编入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鉴定。法律、法规对办案机关委托司法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