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事项,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实施行政许可。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