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有效负有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