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行政许可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人员、组织提供的有偿服务,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实验等中介服务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人员、机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