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二章 信息基础设施与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第八条有效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杆路、管道、机房、国际海缆等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在符合安全、环保、景观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开放用于管道、线路、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共享。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