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杆路、管道、机房、国际海缆等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在符合安全、环保、景观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开放用于管道、线路、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共享。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