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促进智慧城市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政府和企业资本合作的智慧城市建设运营模式,采取多种资金支持方式,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智慧城市建设。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