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探索政府和企业资本合作的智慧城市建设运营模式,采取多种资金支持方式,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智慧城市建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