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的制定、评估、调整和停车场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核实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施划、评估、调整或者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依法查处车行道内的车辆违法停放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人行道内的车辆违法停放行为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旅游文化、人民防空、生态环境、科技工业信息化、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