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车辆停放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二项规定,未按照允许停放的车辆类型停放车辆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占用人行通道、消防通道或者无障碍通道的,分别依照《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的,依照《海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违反第七项规定,停放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的,责令立即驶离;拒不驶离的,可以将车辆拖离停放地,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