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因办理业务而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专用停车场的社会车辆;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医疗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
(三)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肢体残疾人使用无障碍停车泊位的;
(五)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停放不超过三十分钟或者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不超过十五分钟的;
(六)国家和省、市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