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依法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和资金,并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并落实相关责任和经费。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