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的性质;
(二)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用途;
(三)擅自减少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现有停车泊位的数量;
(四)擅自将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停止使用;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或者其他公共区域设置道闸、地桩、地锁、锥筒等障碍物;
(六)非法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阻挠、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七)擅自设置、毁损、消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和公告牌;
(八)破坏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施设备;
(九)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施设备上涂抹、刻画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