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车辆停放者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标准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二)按照允许停放的车辆类型停放车辆;

(三)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车辆;

(四)按照规定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设备;

(五)连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六)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服从处置要求;

(七)在泊位标线内按照标示方向停放车辆,不得压线、跨线或者逆向停放车辆;

(八)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