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市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会公布首次编制的停车场专项规划。

经批准后公布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