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环境公益诉讼提起人查询、复制相关材料等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