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自觉遵守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舆论监督。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等宣传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