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