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装卸与运输及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地面裸露等所产生的地表松散粉尘颗粒物在自然或者人为作用下进入到空气中所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