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要求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