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扬尘污染执法力度,组织建立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之间的联动执法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污染天气的应对,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调查、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纠纷。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