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时,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待建工地,需要移交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应当及时移交;未能及时移交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能在四十八小时内开工建设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