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学校、幼儿园等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文明习惯,树立文明风尚。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