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第二十二条有效在维护网络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积极参与净化网络环境,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二)使用文明语言,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尊重他人隐私,未经授权不得公开他人肖像、身份、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四)传播先进文化,自觉抵制有害身心健康的网络作品和产品,摒弃具有迷信、色情、暴力、赌博等内容的信息;(五)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