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弘扬时代新风,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