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第十七条有效在校园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不得侮辱、谩骂、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现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四)尊师重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实施扰乱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的行为;(五)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