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校园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不得侮辱、谩骂、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现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四)尊师重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实施扰乱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