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乡村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村规民约,培育文明乡风、淳朴民风;

(二)保持房前屋后整洁卫生,按规定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

(三)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以及晾晒稻谷、鱼虾等农产品;

(四)自觉保护古树、古民居、古村落、古驿道等乡村人文和自然资源;

(五)不得违规建造、改建房屋;

(六)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