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未进行覆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