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未进行覆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