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对依法应当处理的举报、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三)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不及时移送的;

(四)不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