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划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