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

(二)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三)鼓励、支持开展科研和创新,积极推广海绵新材料新技术;

(四)完善产业扶持政策,发展壮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

(五)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