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等市直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筹做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