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活动。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