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停业、歇业后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理预案,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收运、处理单位因设施设备检修、更换等事由需要暂停收运、处理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应急处理方案。收运、处理单位因突发事件暂停收运、处理的,应当立即向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