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化用地。
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化用地。
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化用地。
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化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河湖水系、自然沟渠、水塘、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