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种子、枝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损伤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名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