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