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军事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前应当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恢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