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绿地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防治的要求,采用先进、实用的防治技术,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发现园林植物病虫害后,应当及时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或者虚报,并按照要求做好消杀、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