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