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