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